主旨: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,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,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、第7日有薪產檢假,請查照。說明: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函辦理,並檢附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影本1份。
主旨: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,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,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、第7日有薪產檢假,請查
照。
說明: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函辦理,並檢附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
字第1100130524號函影本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