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11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3074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規定經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:「第4項議處決定前,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、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;其以言詞為之者,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被害人、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;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,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;有書面陳述意見者,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。」
三、請依旨揭指引辦理,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調查處理正當程序。
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 條第6 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.pdf